关于印发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 办法》的通知 洪文明委〔2015〕6号
作者:发布日期:2015-06-03点击数:

各县区文明办、开发区(新区)工委办,各文明单位:

根据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要求,为加强和规范文明单位动态管理,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常态化,现将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: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》

南昌市文明委

2015年6月3日

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

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常态化,加强和规范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各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带头作用,按照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要求,并根据《江西省文明单位年度复查管理办法》(赣文明委〔2014〕4号)和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复查对象

最近一届当选的南昌市文明单位(含文明社区和村镇)。

二、复查内容

按照《南昌市文明单位测评标准》作为复查考核的主要依据。

三、复查程序

(一)复查工作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。

(二)各文明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有所在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文明办(工委办)负责组织复查。

(三)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文明办(工委办)在组织复查的同时,须统一向同级纪检、综治、计生、安全生产等部门征求意见,并由上述部门分别出具正式意见函。

(四)市文明办负责对各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报送的复查结果进行审核,并适时抽查。在综合考察结果和公示情况的基础上,对创建工作常抓不懈、成效显著的单位保留荣誉,当年继续享受市级文明单位的相关待遇政策。对工作重视不够,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;对于工作严重滑坡、出现重大问题的,要查明情况,报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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