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区文明办、开发区(新区)工委办,各文明单位:
根据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要求,为加强和规范文明单位动态管理,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常态化,现将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: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》
南昌市文明委
2015年6月3日
南昌市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动态管理办法
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常态化,加强和规范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各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带头作用,按照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要求,并根据《江西省文明单位年度复查管理办法》(赣文明委〔2014〕4号)和《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复查对象
最近一届当选的南昌市文明单位(含文明社区和村镇)。
二、复查内容
按照《南昌市文明单位测评标准》作为复查考核的主要依据。
三、复查程序
(一)复查工作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。
(二)各文明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有所在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文明办(工委办)负责组织复查。
(三)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文明办(工委办)在组织复查的同时,须统一向同级纪检、综治、计生、安全生产等部门征求意见,并由上述部门分别出具正式意见函。
(四)市文明办负责对各县区、开发区(新区)报送的复查结果进行审核,并适时抽查。在综合考察结果和公示情况的基础上,对创建工作常抓不懈、成效显著的单位保留荣誉,当年继续享受市级文明单位的相关待遇政策。对工作重视不够,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;对于工作严重滑坡、出现重大问题的,要查明情况,报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。